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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关公司排行榜以投资名义提供本金纠纷案例

发表时间:2023-05-15 19:04

  某年某月16日,原告侯某起诉被告黄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侯某与被告黄某签订《二手房地产经纪征收交易零风险净增值投资合作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原告以投资名义提供本金,约定固定投资回报为年30%为下线,原告不担风险的投资合作,按一年度结算回报。

  第二年原、被告又签订了内容类似的《合同书》两份,现在上述《合同书》均已到期,两被告仅支付12万元的回报,并出具了欠付46万元的利润回报的欠条,约定的支付时间也均已到期。另,两被告起诉时虽已不是夫妻关系,但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款项是用于生活经营使用,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借款本息及资金占用费。

  经原告多次索要,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3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并调低利息比例为年息24%进行分阶段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等。

  本案原、被告对于案件定性为民间借贷还是合伙纠纷产生意见分歧,发生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关于约定固定回报率的投资款性质上是借款还是合伙的投资款。原告坚持案涉款项为借款,本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借贷与合伙的投资的区别在于: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或收益大小,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因约定出借人的利息回报是确定且固定的,且不参与经营,对于经营的收益与亏损并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分险。

  同时,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地产经纪征收交易零风险净增值投资合作合同书》也已明确为“零风险,净增值,固定回报”,均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而投资应具备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基本法律特征,共担风险是借贷与投资最大的区别。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同时依据《合同法》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更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更为妥当。被告坚持本案签订的协议名称为“投资合作合同书”且已约定利润固定回报,认为既有“投资合作合同书”字样,又有“利润回报”字样,且向原告出具了“利润回报”的欠条,认为本案更符合合伙的投资法律关系,故案涉款项的性质属于投资法律关系。

  法院最终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作出本案为民间借贷关系的判决,判决既符合客观事实和司法实践又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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