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危机公关公司

明星代言 赚钱不容易了

发表时间:2023-01-31 11:06

 

  除了进一步加强正确导向的刚性,特别规定对情节恶劣的明星虚假、违法代言加强公开曝光、失信联合惩戒;还特别规定明星不得给没有使用过的产品以及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宣传,仅仅是用过其中一个代次的产品,都不能给该品牌代言。

  官方通告中表示,景甜因给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果蔬类”普通食品作保健品功效的相关代言,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处以没收代言费257.9万元,罚款1.8倍计464.22万元,共罚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比如,令无数人倾家荡产的当属P2P理财广告代言,汪涵代言的“爱钱进”P2P理财产品,就让37万人被骗230亿。

  比如,问题颇多的明星连锁餐饮业。陈赫代言的“贤合庄”火锅店狂赚12亿后退股,270家加盟店倒闭,投资人亏损上千万 ;关晓彤深陷其代言的天然呆餐饮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案。

  比如,在明星在直播间不断翻车的微商品牌。戚薇直播间购买的“科颜氏白泥面膜”在鉴定app上鉴定为假货;艺人贾乃亮参与曾靠校园贷业务发家的趣店CEO罗敏的一次带货直播引发争议。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释放出了行业此后会对明星代言相关领域严格查处的信号。

  比如,《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明星不得为五种情形商品代言,包括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同时还要求明星要建立承接广告代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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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指导意见》特别明确了“事前把关”的原则。要求明星在为商品或者服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应当对被代言企业和代言商品进行充分了解,查阅被代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相关资质审批情况、企业信用记录、代言商品的商品说明书(服务流程)以及涉及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和交易条件等信息,审看相关广告脚本。

  消费者多数是冲着对明星的喜爱来买东西,但商品质量怎么样,以前星概不负责,在新的法规实施之后,这种只赚钱不负责的自在日子也要到头了。

  比如,作为今年热度与数据均上佳的代表性爆剧——《梦华录》,剧集本身招揽了40余个品牌合作,但作为主演的刘亦菲和陈晓没有新增广告代言。

  更重要的,这次《指导意见》的关键点在于“双向问责”:不仅明星代言了问题产品要负上责任,企业选择的明星出了问题,企业也要承担责任。

  以前,许多企业借助明星广告迅速提升知名度、美誉度,抢占市场,成就了一个个明星代言成功的营销佳绩,鼓舞更多企业前赴后继砸下真金白银争请当红明星代言,但有收益就有风险,明星广告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在如今的移动互联网时代,明星在全民围观的压力下,也难逃信息透明化的威胁,这更放大了明星代言的风险

  屡见不鲜的明星翻车事件一方面让企业心怀余悸、如履薄冰,另一方面也锤炼了企业与问题明星快速切割的反应能力。

  例如,王力宏前妻李靓蕾的控诉长文,让王力宏阳光偶像、老大男孩的好人设一夜之间坍塌,同时也让王力宏的商业价值一落千丈。

  王力宏新晋代言的英菲尼迪的反应堪称快速果断,一改国际大品牌危机公关应对的迟缓习性。李靓蕾的微博长文在12月17日23时8分发出,18日凌晨1点22分,英菲尼迪中国就在微博上发布了与王力宏解约的声明,要知道,英菲尼迪是在12月16日14时才宣布王力宏成为品牌代言人。

  从签约到解约仅仅历经35小时,王力宏与英菲尼迪创造了明星代言最短的一个记录。在英菲尼迪毅然与王力宏切割的带动下,读书郎与周大生珠宝等多个品牌先后官宣与王力宏解约代言。

  对此,这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将企业选用明星代言的责任前置,并且给企业划出事前应“明知、应知”明星是否有违法失德的高标准规矩。要求企业选用代言明星前,应当对明星从业情况、个人信用等进行充分了解,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自觉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用因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

  在《指导意见》细则之下,明星如何避免广告代言“翻车”,终于有了更为清晰的解法。

  首先,要明白哪些行为属于代言,不要“被代言”。尤其要注意,明星以扮演的影视剧角色在广告中对商品进行推介的,应当认定明星本人进行了广告代言,明星为推荐、证明商品,在参加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也构成广告代言行为。

  其次,要清楚哪些代言碰不得,哪些行为不合规,明星在广告代言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德和价值观。

  很多明星广告代言之所以会翻车,绝大多数问题都出在了明星经纪团队审核把关不严,相关商家虚假广告宣传。所以代言前做好把关审核、充分体验产品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环。

  细则中也明确提出了,“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明星必须要对代言的产品及企业充分了解把关,对代言的产品持续使用,通过公开平台/渠道记录使用体验,向粉丝及公众展示真实的使用感受和心得,保持对产品真实使用、真实记录、公开分享。

  再次,对商品和服务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是明星广告代言必须恪守的底线。俗话说,要想知道梨子的味道,就得亲自去尝尝,明星代言人只有使用过产品和服务,才能对产品和服务有切身的感受。但是,长期以来,一些产品代言人,尤其是明星代言人“未使用过产品,却称产品质量好”的现象备受舆论诟病。而此前频发的明星广告代言“翻车”事件,不仅损害着明星的公信力,也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此次《指导意见》对此类现象再次作出针对性回应,显示出有关方面对这种现象的高度关注。今后,若有明星代言人违背自己的真实体验信口开河,就有了许多规制和顾忌。

  同时,明星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这其中的“充分”是非常关键的,意味着明星并不能看一看、点一点、试一试,如此潦草应对显然是不行的。

  按《指导意见》的要求,象征性使用代言商品不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已经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必须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用了,并且充分用了,才能说好,这是非常必要的。用了才能说好。要推荐他人使用,就得自己使用,这是《指导意见》非常注重的内容。

  按《指导意见》要求:明星为婴幼儿专用或者异性用商品代言的,应当由明星近亲属充分、合理使用该商品。明星在广告代言期内,应当以合理的频率、频次持续使用代言商品。对于电子产品、汽车等技术迭代速度较快的商品,明星仅使用某品牌的某一代次商品,不得为该品牌其他代次商品代言。这样的规定,对明星的广告代言行为进行了更“精准”的限制,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站在镁光灯下的明星们,拥有着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指导意见》也敦促着所有明星及其团队,在这一纸细则下沉淀思考——

  明星广告代言并不是简单的“拿人钱财,替人言好”般简单,对商品和服务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是明星广告代言必须恪守的底线。如果说以前还有人对此心存侥幸的话,在《意见》对此进行重申之后,这样的条款就是底线要求,是硬性规定,容不得明星代言人及其背后的运营企业存在丝毫侥幸心理。

  广告代言是明星的重要收入,广告主是明星的“金主”,但要赚这笔钱,明星与其所在的企业就必须履行自己使用的义务。换言之,明星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才具有“可持续性”;否则,就是广告代言生命的终结。